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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安市"青年文明号"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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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一、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文明建设,充分发挥"青年文明号"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,不断提高"青年文明号"的创建水平,使"青年文明号"的建设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,特制定本办法。
二、"青年文明号"是以青年为主体,在生产、经营、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,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(班、组、队),青年岗位(岗、台、车、船、站、所、店)和青年工程。
三、"青年文明号"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凝聚青年、团结青年、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。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,以科学管理为手段,以岗位建设、岗位创优为重点,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。
四、创建"青年文明号"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岗,诚实劳动,文明从业,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,创业精神和质量、安全、效益、竞争、服务等观念,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,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,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。
第二章 条件与标准
五、"青年文明号"的基本条件
1、35岁以下青年占60%以上,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。
2、该集体中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,敬业意识强,职业道德良好,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,自觉遵守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》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3、在生产、经营、管理、服务中讲文明、讲质量、讲效益,并取得突出成绩。
4、努力学习业务,钻研技术,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。
5、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,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,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,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、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。
6、各项工作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,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,社会反响良好。
7、"青年文明号"集体负责人政治性强,业务上精,能够带领青年争先创优。
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
六、参加评选的集体,必须符合创建条件,方可具备申报资格。
七、按照创建标准,整理上报事迹材料,党政组织意见以及获奖等基本情况,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申报表格。
八、市级"青年文明号"原则上每年命名30个,县(市、区)每年命名不超过10个,国省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年命名不超过2个。
九、"青年文明号"实行"逐级申报制",不得越级报批;被命名单位的事迹材料,必须逐级审查,逐级签章,逐级上报。公安、商贸、建设、交通、质检、海洋、电力、石化、供销、铁路、工商、民航、邮政、电信、旅游、个协私协、金融、税务、卫生等系统申报省级以上"青年文明号",均由行业推荐,经团市委负责考核审查,同意后方可申报。申报市级"青年文明号",由各基层团组织直接推荐申报,团市委统一考核命名。
十、市级"青年文明号"自申报之日起,实行全年争创制(年初申报,年底命名)。采取统一张贴创建标志,公布监督热线,联合新闻单位暗访,公开登报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等方式进行创建。
十一、"青年文明号"的审批命名权限仅限于县(市、区)、国省属企事业团委或县(市、区)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批,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审批,无权命名授牌。经考核审查合格后,由上级团委或上级团委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发命名决定,并授予"青年文明号"牌匾。
第四章 表彰奖励
十二、"青年文明号"集体享受的待遇
1、市级"青年文明号"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应列为本单位的后备干部,并根据具体条件推荐上重要岗位。
2、"青年文明号"集体中的青年积极分子在转干、入党、提拔、使用、考察学习等方面要优先考虑。
3、命名为"青年文明号"的集体在评选文明单位等先进荣誉时应予以优先考虑。
4、"青年文明号"集体的所有成员均可获本单位晋升工资或一次性物资奖励,同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发放奖金、晋职晋级、住房分配等方面优先考虑。
第五章 管理监督
十三、对已命名的"青年文明号"集体,由命名单位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工作,保持其先进性,不断提高其创建水平。
十四、建立"青年文明号"管理档案,逐步建立和完善"青年文明号"申报、考核、命名、奖励的档案资料。
十五、 "青年文明号"实行动态管理,不搞终身制,进行年度考核。采取经常性考察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,每年末要对所有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一次全面复核,并下发文件重新确认。
十六、对连续两年在年度复核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,授予"青年文明号标兵单位"荣誉称号,并举行授牌仪式。
十七、"青年文明号"实行挂牌制度。"青年文明号"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,悬挂在岗位现场,窗口行业应与其它牌匾分开,悬挂在醒目的位置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十八、"青年文明号"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由命名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,限期整改1个月,仍无效果的撤销荣誉称号,予以摘牌处理。
1、在集体中有违法、违纪、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。
2、在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,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。
3、服务欠佳,被新闻单位曝光,群众反映强烈,经检查情况属实的。
十九、凡属"青年文明号"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,包括主要负责人超过35周岁或超过35周岁的青年占集体的60%以上的"青年文明号"单位将自然淘汰,由授牌单位收回牌匾。
二十、因某种原因致使"青年文明号"集体不复存在的,由授牌单位收回牌匾。
第六章 附则
二十一、本办法修改、变更解释权属共青团通化市委员会。
二十二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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